第二十四條增加一款,作為第三款:“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,無需按照本條規定申請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車輛營運證。”
交通運輸部等部委已經發布過“取消4.5噸及以下普通貨車的道路運輸證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證”的相關文件,但是過去一段時間一直都會出現各省執行不一的情況。
本次國務院令的發布,意味著,“取消4.5噸及以下普通貨車的道路運輸證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證”已經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句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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